其他
虚开发票起争议,竟向法院要说法
成立9年来,明税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及高净值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,行业涉及高新科技、金融、影视、房地产、教育等多个领域。
基本案情 |
后来,乙公司如约开具发票,甲公司先向乙公司转账136902.18元,乙公司在扣除相应费用后,当日即将余款127850元转回给甲公司。后甲公司又将票面余额164997.82元(301900-136902.18)转账给乙公司,但乙公司未如约转回。
甲公司认为,乙公司缺乏占有164997.82元的合法根据,应予返还,遂以不当得利为由,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乙公司归还164997.82元。乙公司未作答辩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谋通过代开增值税发票方式,偷逃国家税款,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。甲公司主张返还的164997.82元,系为掩盖偷税事实而实施的虚假转账,属于非法债务,不受法律保护,最终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一审判决后,当事人未提起上诉,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法院就双方上述违法开具税票的行为,已向相关行政部门发送追缴违法所得并行政处罚的司法建议。
法官说法 |
一方面,从违法性角度看,本案虚假给付行为的原因严重违法。
本案虚假给付的原因是掩盖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。找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,危害国家和经济社会正常运行,是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还将受到刑罚制裁。
另一方面,从价值导向看,对于为掩盖偷税等严重违法事实而实施的虚假给付款项不予保护,有助于形成正确的行为指引,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。
行为人为掩盖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而制造虚假流水,表明其将自己虚假给付行为置于法律与公序良俗的规制之外,法律对其最好的制裁措施便是让其目的落空,即不支持返还。有人认为,不支持返还岂不是让代开发票一方非法获利。
但是,两害相权取其轻,如果支持返还,将会形成法律纵容甚至鼓励违法行为的不良导向。因此,即使代开发票一方因此获利,也不能支持虚假给付人的返还请求。当然,如果代开发票一方的行为构成其他违法犯罪要件的,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。
综上,行为人找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,违反国家法律,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,在代开人拒绝返还虚假给付款项的情况下,行为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返还,缺乏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版权说明
本文来源: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,关注【明税】订阅更多内容。
猜你想看